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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 激励企业创新

已有102388次阅读2012-09-13标签:工信部 企业改革 技术创新
    9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发改委等13个部委起草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逐步将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目前的税制设置规定,专利转让收入涉及的税收政策(http://zc.k8008.com/)有:
   一、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举的应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税方法是: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二、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应税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其计税方法是:以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将转让技术专利(http://www.k8008.com/)、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一政策在因研发活动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在税收方面给予企业较大的灵活性,意味着企业税收负担可能会相应减轻,针对企业研发费用税收减免,降低的优惠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而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最关键的内容。《意见》直接或间接的对以知识产品作为产出的企业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有利于鼓励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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