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江苏省发改委、江苏能监办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旨在更大力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一、上网模式选择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比例暂不作要求;
全额上网:符合条件的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及超规模项目可按集中式电站备案,可自由选择上网模式;
模式变更:允许项目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转为集中式电站;
二、备案管理
特殊场景备案规则:
利用村集体所有、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 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
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 屏障、园区道路、农村道路和村庄内部道路建设的,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过渡期政策:
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项目(含后续变更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2025年5月1日前提出变更申请的,电网需配套接网改造并原则上于2025年底前完成;
三、整村开发
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对同一自然村、行政村或集中居住区进行整村连片开发;支持集中汇流接入、满足条件合并备案;
原则上以计量表计用户侧隔离开关下桩头为产权分界点,项目投资主体也可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电网企业需根据整村开发规模,升级配电网改造,保障接网消纳能力;
鼓励银行证券机构等通过绿色信贷、REITs等方式,专项支持分布式光伏整村开发;
该政策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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